根据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<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(闽人社文〔2022〕160号)、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闽人社文〔2025〕14号)文件精神,平潭综合实验区决定从2025年4月1日起上调我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。
此次调整,参照我区最低工资标准(即2195元/月)的90%,将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764元/月提升至1975.5元/月;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,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增加211.5元,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,助力失业人员在过渡阶段更好地维持生活、缓解经济压力,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增添动力。
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
2025年4月2日
——————— END ————————